但是,人类活动使得温室气体浓度不断加大,1750年CO2浓度为275ppm, 到了2000年便达到了370ppm。这使得地球升温的可能性增大,超过我们所期望的程度。科学研究表明事实正是如此,气候经历着变化。这种变化是多种多样的,有的地区越来越冷,有的却越来越热;有的地区变得更潮湿,有的却越来越干燥;时而变化不定,时而持久不变;或可以预见或不可预知。总体上地球是在不断升温。自19世纪末以来,地球平均温度增长了0.6摄氏度,在未来的100年中预计会继续增加1.4到5.8摄氏度。
在考据了所有的科学证据,估量了气候变化可能带来的影响后,大多数国家决定采取措施并于1992年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,(UNFCCC). 联合国框架公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UNFCCC未完成的一件事是它没有对减排做出有约束力的规定,或者说没有规定排放量的限制目标额。只是设定了一个回到温室气体排放早期水平的目标,有约束力的规定直至在京都举行的第三届缔约方大会上才通过,即《京都议定书》。
《京都议定书》于1997年12月正式通过,内容包括了对《京都议定书》中附件B国家有约束力的减少或限制排放的目标,总共38个国家(其中只有澳大利亚和美国没有批准《京都议定书》)。减少或限制排放的目标为(以1990年为排放基准年):
《京都议定书》要求对CO2排放有较高历史责任的国家和相对高收入国(即所谓的附件1国家)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:
上述气体对气候变化的影响不尽相同。但是每一种气体都可以通过转化,用一个统一的单位来表示,这个单位就是吨CO2当量。一吨甲烷相当于21吨二氧化碳,一吨氧化亚氮相当于310吨二氧化碳,一吨六氟化硫相当于3200吨二氧化碳,一吨氢氟碳化合物相当于140到11700吨二氧化碳(不同的化合物转化的量不同),一吨全氟碳化合物相当于6500到9200吨二氧化碳。
附件1国家要完成对《京都议定书》的承诺需付出很高的代价。为减轻成本,《京都议定书》提供了多种灵活机制,又称京都机制,CDM便是其一。它允许附件1国家(投资方)在非附件1国家(东道国,如中国、蒙古、越南等)投资项目并购买减排额。在东道国进行的这些项目必须是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,这些减排量将被投资国用来完成其对《京都议定书》的承诺。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从CDM中受益。
像中国这样批准了《京都议定书》但没有减排义务的国家,可将其项目产生的减排额卖给有减排义务的国家。目前温室气体减排额有很多买家,包括政府,企业,各类基金等。
CDM项目程序较为复杂。一个CDM项目需要证明在没有CDM支持的情况下不能产生减排(即项目必须具有额外性);还需要确定不进行该项目则会产生温室气体的排放(即要确定项目基准线);此外,还必须做一个测量及核实实际排放和减少排放的计划方案(即监测和核查计划)
以下是几个关键步骤。顺序可以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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